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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原产地规则案例分析(中国-东盟)

一、案例介绍

东莞某贸易公司主营销售出口:五金塑胶零件、电子产品及配件、五金塑胶模具钢材、五金塑胶模具及配件等用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该贸易公司外购了一批塑胶粒,欲出口到泰国,因此向我会提交该产品的东盟商品备案申请,希望申请东盟原产地证书。
经了解该贸易公司外购的成品白色塑胶粒(H.S.编码为390740)的实际生产商为东莞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经咨询生产商得知,该成品加工生产所需的原料为韩国进口原料聚碳酸酯(H.S.编码为390740)以及国内购买的助色剂(H.S.编码为340290),加工工序为把透明的聚碳酸酯通过机器加助色剂抽粒生产成白色的塑胶粒。企业填报的《产品成本及加工工序明细单》显示,一千克成品塑胶粒FOB值为46.5元,聚碳酸酯的单位产品原料价值为28.83元,助色剂单位产品原料价值为0.05元。 

二、案件分析

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有进口成分的原料,因此,先要查询该塑胶粒(H.S.编码为390740)落入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中所适用的规则。经查,该产品适用的规则为“RVC 40”,即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经核算该产品区域价值成分(46.5-28.83)/46.5*100%=38%,达不到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的要求。
该产品不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不能申请东盟原产地证书。

三、建议

建议该贸易公司和生产商沟通,可以考虑在国内购买聚碳酸酯或者从东盟成员国进口该原料,而从成员国内购买的原材料可以视为原产材料,这样可以满足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的要求,进而满足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对于双方而言,不但可享受到关税优惠带来的红利,还能降低生产和出口成本,从而稳定双方的合作关系,实现共赢。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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